四平市限行规定

导语 为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行。2024年2月,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对四平市城区中型厢式货车通行限制进行了调整,具体详见正文。

  【四平市限行规定】

关于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公安部便民利企有关改革部署,更好服务保障城市货运配送发展,提高城市货运配送效率,按照公安部《关于进一步便利部分中型厢式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的通知》(公交管[2024]42号)要求,四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决定对四平市城区中型厢式货车通行限制进行调整,现将具体内容通告如下:

  1、整车长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过2.2米、高度不超过2.8米的中型厢式货车及符合上述条件的新能源中型厢式货车享有轻型厢式货车同等通行条件。进入四平市城区禁行区域及路段不再需要办理四平市城市货车通行码。

  2、桥梁、高架桥道路因承载能力做出的限制不予调整,中型厢式货车依照桥梁、高架桥限制规定执行。

  3、其他货运车辆进入四平市城区禁行区域,继续按照城区道路限行、禁行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平市公安局交管支队

  2024年2月28日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禁止通行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吉林省落实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吉环发〔2019〕3号)的安排部署,为切实减少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量,打好柴油货车污染防治攻坚战,市政府决定对“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实施禁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是指排放标准为国Ⅲ标准和低于国Ⅲ标准以柴油作为动力的货车。

  二、在四平市境内通行的所有“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不得在四平市市区环城公路 (不含环城公路)以内所有路段通行。

  三、违反规定驾驶“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在限制通行的区域内通行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本通告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及其它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各县(市)可参照本通告明确本行政管辖区域“国Ⅲ及以下柴油货车”禁行区域。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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