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限行规定
导语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松原市市政界范围内采取限行措施,具体限行措施见正文。
关于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载货汽车城区通行管理规定的通告
为进一步满足市民和企业生产生活需求,贯彻公安部、吉林省公安厅有关文件要求,服务我市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多用途货车(皮卡车)、新能源载货汽车城区通行管理规定通告如下: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可在城区通行,享有与小型载客汽车同等的通行权;新能源轻型及以下封闭式货车和车长不超过6米、总质量不超过8吨的新能源厢式货车可在城区通行(松花江大桥、沿江路除外)。
二、以上所述车辆应依法取得车辆行驶证,遵守道路交通运输法规,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管理。
三、本通告自2022年11月1日起实施。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2年10月25日
关于在松原市市政界范围内限制部分车型车辆通行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确保道路通行安全,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决定在松原市市政界范围内采取限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限行对象
三轮电动车、四轮电动车、三轮摩托车、人力三轮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二、限行时间
每日早5时至晚22时。
三、限行区域
市政界范围内。
自2021年3月15日起,上述区域内采取限行措施,在限行时段内禁止限行车辆上路行驶,对违反限行通告规定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特此通告。
附件:限行区域图
松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1年3月4日
附件:
1、江北限行区域图
2、江南限行区域图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道路部分类型车辆限行的通告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道路交通安全压力越来越大,交通安全隐患日益突出。为保障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在我市城区及前郭县城区范围内,对有关车辆限制通行。现将相关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区域
松原市城区范围内(市政界内)及前郭县城区道路一律禁止通行。
二、限行时间
2020年8月15日0时起,全时段禁止通行。
三、限行车辆类型
1.普通三轮摩托车,包括采用电动、燃油或混合动力驱动的三轮车辆;
2.电动、燃油或混合动力驱动的四轮车中,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车辆;
3.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电动车;
4.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等车辆。
四、限行车辆违反禁令管理处罚
对违反交通管理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严禁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车辆严禁生产、销售未获得CCC认证且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加监管。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松原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