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暖气不热退费标准

导语 供暖期内,居民用户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厅)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摄氏18度;低于摄氏18度的,可要求改进并申请测温,如果测温不达标,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长春暖气不热退费标准规定见正文。

  根据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长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的《长春市居民热用户供热温度检测及退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供热不达标用户,实行阶梯退费,最高可退当月热费的105%。

  采暖期内,居民热用户室内(卧室、起居室(厅))空气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居民热用户发现室内空气温度低于18℃,应当首先向供热经营企业反映,要求改进并可申请测温。如果测温不达标,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热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居民热用户30天内有两次测温不达标,即视为30天不达标,退还30天热费。(两次室内空气温度检测时间间隔不少于5天)第一次测温之日至采暖期结束之日不足30天的,按实际剩余天数退费。

  (二)检测温度为16.5℃-18℃(含16.5℃不含18℃)的,退还应退热费的80%;15℃-16.5℃(含15℃)的,退还应退热费的100%;15℃以下的,退还应退热费的105%(其中100%为热费,5%为违约金)。检测温度按实际测温的最低温度执行。

  (三)由于供热经营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停热48小时以上导致居民热用户室内温度未达到18℃,应当按天数给居民热用户退还双倍热费。

  >>>长春暖气不热怎么退费?

  ➤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退还热费:

  (一)同一栋楼房居民开栓率不足50%的;

  (二)由于房屋围护结构和居民热用户室内采暖系统原因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发生极端气候超出供热设施设计规范确定的室外计算温度的;

  (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无法正常供热的;

  (五)其他规定不予退还热费情形的。

  注:

  1、经测温确认,居民热用户室内空气温度确属供热经营企业原因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为居民热用户退还热费。

  2、供热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标准自行为居民热用户退还热费的,居民热用户可持测温记录到区城市供热主管部门申请退费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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