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献血量规定及间隔时间(附用血待遇)

导语 献血者一次献全血量可分别为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确属抢救急需的,稀有血型献血者在自愿原则下可缩短献血间隔时间,但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献血者一次献全血量可分别为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两次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确属抢救急需的,稀有血型献血者在自愿原则下可缩短献血间隔时间,但献全血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三个月。

  献血者一次捐献单采血小板可分别为1个治疗单位、2个治疗单位。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因特殊配型需要,由医生批准,最短间隔时间不少于1周。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捐献全血三个月后,方可捐献单采血小板。

  献血者完成献血后,市中心血站应当及时向献血者颁发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印制的《无偿献血证》。

  在本省献血的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享受以下用血待遇:

  (一)献血者在献血后5年内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享受本人献血量3倍的免费用血;5年后需要医疗临床用血的,可以享受与其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献全血累计达到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或者捐献单采血小板5个治疗单位以上(含5个治疗单位)的,本人终身享受免费医疗临床用血。

  (三)献血者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医疗临床用血时,可以累计享受与献血者献血量等量的免费用血。

  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献血者临床用血。

  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本市医疗机构用血的,可在其就医的医疗机构直接减免或者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相关材料,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在本市以外医疗机构用血的,持献血者有效身份证件、《无偿献血证》及相关材料到市中心血站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

  市中心血站、各医疗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为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报销用血费用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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