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清县限行规定
导语 吉林省延边州包括延吉、图们、敦化、珲春、龙井、和龙6市和汪清、安图2县,各县市限行规定详见正文。
【汪清县限行规定】
汪清县公安局关于对“黄标车”实施限行禁行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计划》和《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加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吉环发【2016】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吉林省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方案》文件精神,为确保全面完成黄标车淘汰任务,汪清县政府决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在市区禁止、限制黄色环保标志的机动车辆(以下简称“黄标车”)通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县注册登记并上路行驶的机动车(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除外)应取得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环保标志和黄色环保标志),环保标志应粘贴于机动车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
二、自2017年4月1日起,“黄标车”禁止在国道老松公路汪清至延吉段、省道安汪公路,汪清北绕越线以南、东新路以西(不含上述道路)、新林路以东、南山街以北(含上述道路)围合区域内的所有道路,东振街、汪清街全段通行。
按规定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禁止上路通行。
三、自2017年4月1日起,对“黄标车”和应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而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辆违反上述规定驶入禁止通行区域道路的,公安交管部门将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认定,处以罚款。
四、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等法律规定的专用车辆不受禁行区域限制,外地号牌机动车辆在本县行驶的,适用于本通告。
汪清县公安局
2017年2月22日
政策来源:https://mp.weixin.qq.com/s/Blod9JaX4vR4Lsfgp466Y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