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灵活就业社会补贴范围及标准
导语 长春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每年度补贴受理时间截止为当年12月20日,具体补贴范围及补贴标准详见正文。
补贴范围
以个人身份在长春市本级(不包含九台、双阳、农安、德惠、榆树、公主岭等)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下列人员:
(一)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市本级的就业困难人员
1.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市本级,且经长春市城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2.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市本级,经吉林省内其他县(市)区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且困难认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后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二)户籍或常住地在长春市本级的高校毕业生。
1.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进行就业登记(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2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2.自主创业。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后进行就业登记(个体经营)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基本养老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按实际个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数额的50%,最高不超过当年个体缴费基数100%档次的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