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包括哪些

导语 自去年11月起,长春市人民政府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始实施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并规定了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的10种不动产类别,及两种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区别。

  自2016年11月20日起,,长春市人民政府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长春市国土资源局所属的长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担土地、房屋、林木和林地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工作。

  根据规定,共有10类不动产权利需要办理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地役权;

  抵押权;

  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详细信息可查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长春市新不动产登记证书包括两种,分别是《不动产权证书》和《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动产权证书》用于证明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等事项。《不动产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不动产抵押权、地役权或者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事项。查封登记不颁发证书或证明。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原有权机构已经依法核发的权利证书、证明继续有效,只要产权不发生变化,就不需要换新证,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等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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