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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长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导语 本次政策调整聚焦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结合长春市实际情况,从降低首付比例、放宽贷款次数限制、提高专项住房贷款额度三方面调整政策。

  2025长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更好满足长春市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民生、服务发展”的作用,降低职工购房资金压力,激发合理住房消费潜力,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制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二、制定依据

  1.《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政策的通知》(银发〔2024〕102号)明确对于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本次降低新建商品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参照此政策制定。

  2.《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明确对购买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住房、“好房子”的缴存人,给予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政策支持。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次政策调整聚焦缴存职工购房需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从降低首付比例、放宽贷款次数限制、提高专项住房贷款额度三方面调整政策。

  1.针对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以及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在拟购房所在地无住房的职工家庭,明确该两类职工家庭购买长春市主城区及开发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此次调整进一步降低了刚性及改善性购房群体的首付资金门槛,尤其缓解了年轻职工、首次置业家庭的前期购房资金压力,更贴合职工实际购房需求,实现“住有所居”。

  2.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阶段性取消贷款次数限制政策。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已结清,且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原贷款次数限制,相关政策按照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此项政策调整进一步满足了职工多样化住房改善需求,允许有多次购房需求且已结清前期贷款的职工,再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实现“住有宜居”。

  3.对购买符合特定标准住房的职工家庭,给予贷款额度上浮支持。职工家庭购买取得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识的绿色住宅,或通过“好房子”评定的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可上浮30%(不叠加其他上浮政策)。此项政策紧密对接《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吉建房〔2024〕23号)要求,大力支持改善性住房需求,带动城市住房供给提质,让更多缴存职工“住有优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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