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导语 2025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规定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
2025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以个人方式申报,不享受补贴增发部分。
一、补贴对象
在长春市工作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灵活就业或自主创业,租住的住房地在长春市且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当年应届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全日制本科毕业生。〔不含县(市)区、开发区及以上实施、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以及事业单位人员〕
二、补贴标准
按博士研究生每月2500元、硕士研究生每月1500元、本科生每月1000元的补贴标准,给予最长24个月的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三、申报条件
申报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须满足的条件:
1.高校毕业生被县(市)区、开发区以下政府机关录用,具有公务员身份且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2.高校毕业生与依法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3.高校毕业生与县(市)区、开发区以下事业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工作地和租房地在长春市并按规定由用人单位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
4.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申报人租房地在长春市;
5.高校毕业生在长春市自主创业并按规定在长春市缴纳社会保险,创业地和租房地均在长春市。
四、申报材料
1.高校毕业生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境外和港澳台高校毕业生需同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书);
2.高校毕业生本人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社保卡;
3.政府机关考录人员提供《录用审批表》;
4.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5.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就业创业证》电子证;
6.自主创业人员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7.申报人有效期内的房屋租赁合同;
8.税务开具的租赁费发票;
9.其他佐证材料。
五、申报程序
1.个人申请。
高校毕业生可在手机端登录微信小程序“灵动长春”中“政策直达”或电脑端登录“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 (https://zc.zsj.changchun.gov.cn)搜索“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模块,如实填报个人信息,提交相关材料在线申报。
2.初审。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对高校毕业生提供的各类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审核。市人社部门对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初审合格材料进行审核并汇总,确定当期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及金额。
4.公示。审核通过后,市人社部门将当月新增符合申领条件人员名单在“长春市政策服务网上大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5.兑现。公示无异议后,按月核验申报人上月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信息,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核验申报人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期,核验无误后发放到高校毕业生提供的社保卡金融账户。
六、相关规定
(一)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属重叠政策,长春市按照不低于省级政策补贴标准执行,不能重复享受。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生活补贴、高校毕业生租住长春市人才公寓租金减免、长春市人才住房保障支持项目、高校毕业生安家补贴项目等同类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二)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与吉林省(长春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可重复但不可同时享受。已申请过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的,不可再享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租房补贴政策。
(三)下列情况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创业租房补贴:
1.高校毕业生因故导致社会保险中断缴纳的,停止发放补贴,继续缴纳社保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可二次申报,中断期间补贴不予补发;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纳中断的,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后且缴费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年度由用人单位申请补发补缴月份的补贴,申请时间以政策通知为准;
2.高校毕业生因故主动申请停发补贴的,视为放弃剩余部分的补贴,不再继续发放和补发;
3.高校毕业生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30日内未提供续签或新的房屋租赁合同的,停止发放补贴;
4.申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不再继续发放补贴;
5.高校毕业生在政策享受期内,继续缴纳省级社会保险但工作地不在长春市的,停止发放补贴;
6.其他停止或不再继续发放就业创业租房补贴的情形。
(四)申报人应在申报时限内完成申报,首次申报补贴时因上传材料或信息填写有误导致被退回的,给予60日申报调整期,申报人应在调整期内完成重新申报,再次申报时间超过调整期且超过申报时限的,将不予受理。
(五)符合政策条件的2名及以上高校毕业生合租房,可按规定要求提交材料分别享受补贴。
(六)首次申报本补贴提供的租房合同期限应不低于12个月,如租房合同不满24个月,可在合同到期后30日内提供新的租房合同,直至政策享受期满。
(七)“三支一扶”“特岗教师”人员可享受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不享受就业生活补贴。 “西部计划”人员不享受就业创业租房补贴、就业生活补贴,可享受就业创业一次性购房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本项补贴政策。现役军人及军队文职人员,隶属于军队系统,非本政策所指用人单位就业人员,不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基层专干”“硕师计划”“选调生”人员中未享受各级财政安家类补贴的,可享受本项补贴政策。
(八)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就业创业租房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补贴领取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
(九)本细则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 2025 年7月17日起执行,执行期为一年。执行期内如遇与以往市级同类政策实施细则不一致,按本实施细则执行,如遇省级政策调整,按省级政策执行。
七、审核部门与咨询电话
(一)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
南关区:0431-85282167 二道区:0431-84881941 绿园区:0431-86762019
经开区:0431-84660021 新 区:0431-80798161 中韩示范区:0431-81187029
双阳区:0431-84282522 榆树市:0431-83656393 公主岭市:0431-76538959
朝阳区:0431-89617240 宽城区:0431-89990364 净月区:0431-84535855
汽开区:0431-81501500 莲花山:0431-81331221 九台区:0431-82356855
德惠市:0431-87222347 农安县:0431-83298788
(二)长春市税务部门咨询电话:0431-12366
(三)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咨询电话:0431-1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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