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予登记的

导语 长春自去年已经开始了对不动产的统一登记工作,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10种类别以及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2014年11月,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1、条例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2、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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