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将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 强化退出机制的工作

导语 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依据《长春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管理,将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给有切实住房困难的家庭,我中心在后续的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中,拟将通过住房保障信息与房产交易及房产档案信息的互联共享,锁定房产信息、限制商品房合同签订及二手房交易,以此强化各类住房保障群体的准入和退出管理。具体情况如下:

  锁定房产信息

  现有住房保障对象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该房产将被锁定。锁定期间内,房产的交易、抵押等一切相关业务操作将被限制,直至住房保障对象主动退出住房保障或通过合理举证证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为止。

  解读:按住房保障政策规定,主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名下有房产的,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如果住房保障家庭在享受公租房保障后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各类房产的,应当主动申明并退出保障。不主动退出的家庭,经核查发现房产后,相关房产将不能进行房屋更名、买卖、抵押等业务操作。同时,将启动清退程序,追缴相关费用。如不配合清退工作,家庭信息将被纳入住房保障诚信档案,一旦进入诚信档案,相关成员在退出现有保障后5年之内将不能再次享受各类住房保障。在保障家庭退出住房保障,结算清相关费用之前,与其关联的房产业务办理将一直处于被冻结状态,房屋不能买卖、更名过户。

  限制商品房合同签订及二手房交易

  目前尚无房产的各类住房保障对象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发生商品房网签合同、二手房交易等行为将受限制。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如需办理上述业务,需先申请退出住房保障或通过合理举证,证明相关行为符合住房保障要求后方可进行。

  解读:房屋购买行为会导致享受住房保障资格终止。基于政策规定,各类住房保障家庭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房屋购买行为将被限制。按规定,住房保障人只有在无房产的情况下,方可申请公租房并享受公租房保障,一旦通过各种方式获得其他各类房产,便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我市公租房投入使用至今已有多年,一些住房保障家庭经济条件明显改善,已将自主购房纳入家庭计划,以改善生活条件。我们提醒此类家庭:在另购房屋前,需先行主动申请退出住房保障,否则将无法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含二手房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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