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导语 即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实施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补贴范围:

  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

  按《若干措施》和《通知》要求,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需要在2024年7月25日(含当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补贴标准:

  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2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1.5万元。

  注: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 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 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在补贴申请审核期间,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长春本地宝】公众号,关注后回复【以旧换新】可获长春汽车/家电以旧换新补贴活动入口+操作流程+补贴对象+实施时间+企业名单+补贴产品范围+收旧产品范围+使用规则+实施细则+咨询电话等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