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低保工作违规处罚

导语 《长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开始实施后,一些低保办理的具体内容,有所调整,那么,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在低保工作怎样算是违规违法?长春本地宝为您解答

  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受理;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拒不审批或者超期拖延审批的;

  (二)对不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申请,仍受理并审批同意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申请人财物的;

  (四)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拒不配合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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