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导语 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此项补贴不得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创业奖补标准为5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具体申请办法详见正文。

  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实施细则(暂行)

  为促进高校毕业生留吉回吉来吉就业创业,吸引集聚青年人才,以人口高质量发展,支撑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率先实现新突破,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补贴范围

  1.创业补贴

  (1)毕业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生,经教育部认证的海外同等学历留学人员),自2024年4月22日起,首次在吉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创办小微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

  (2)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申请和发放补贴时均为正常运营状态;

  (3)带动就业3人(含本人)以上并为其按规定在吉林省缴纳社会保险费。

  2.创业奖补

  已申领上述创业补贴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

  第二条 补贴标准

  创业补贴标准为5万元,此项补贴不得与初次创业补贴重复享受创业奖补标准为5万元。补贴应按规定依法纳税。

  第三条 申报材料

  1.创业补贴

  (1)申请人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吸纳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6)正常运营证明:支付工资凭证、劳动合同、纳税或免税凭证;

  (7)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2.创业奖补

  申请人需提交正常运营3年期间的上述材料,且提供吸纳就业人员累计90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缴费明细。

  第四条 办理流程

  1.申报。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到所创办企业注册地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申请表》(附件4—1),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核。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人提交的信息进行审核。

  3.公示。审核通过后,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月根据发放条件对申请人信息进行比对,对符合发放条件人员的信息在本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形成《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附件4—2)报当地财政部门。

  4.支付。财政部门对资金拨付申请报告及《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创业奖补)汇总表》数据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支付到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五条 创业补贴及创业奖补资金从申请之日计算,3个月内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第六条 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享受补贴人员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管理。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涉嫌骗取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取消申领资格并依法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市(州)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县(市、区)负责业务经办指导和监督管理。县(市、区)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材料归档。

  第八条 指标解释

  1.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认定。离校3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取得毕业证后3年内,无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的高校毕业生。

  2.毕业时间的认定。国内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以毕业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海外留学人员以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开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上载明的毕业时间为准。只标注月份的,以标注的当月最后一天为准。

  第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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