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

导语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朝房征字【2021】 1号),对朝阳区第三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红旗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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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对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拟定的《朝阳区第三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红旗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朝房征字【2021】 1号),对朝阳区第三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红旗街道办事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现将有关征收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朝阳区第三批夹馅棚户区改造项目红旗街道办事处煤气宿舍平房地块,解放北胡同 9号地块范围内的房屋具体征收范围以规划图纸为准。

  二、征收主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长春市朝阳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时间为准。

  七、搬迁期限:以征收实施单位通知时间为准。

  八、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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