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征地通知(2021.04.06)

导语 6日,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征收公告拟对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六批次地块实施征收。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2020年第207批次、2020年第221批次、2020年第232批次、2020年第241批次、2020年第244批次、2021年第30批次)征收项目征收范围的公告

  为了实施长春市城市规划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长春市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07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21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32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41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0年第244批次、长春市人民政府2021年第30批次,现拟对泡子沿村部分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等附着物实施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地块一:东至规划丙二十五街、南至规划丙十四路、西至规划乙六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07批次);

  地块二:东至规划丙二十五街、南至长沈路、西至规划乙六街、北至规划丙十四路(2020年第221批次);

  地块三:东至规划乙四街、南至长沈路、西至规划丙二十七街、北至规划丙十三路(2020年第232批次);

  地块四:东至规划丙三十一街、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三十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1批次);

  地块五:东至规划丙三十街、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二十七街、北至汽车大路(2020年第244批次);

  地块六:东至一次变用地、南至规划丙十三路、西至规划丙三十一街、北至汽车大路(2021年第30批次)。

  二、征收部门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三、禁止事项

  征收范围确定后,在此范围内严禁抢栽、抢种农作物、花卉和苗木等,严禁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和生产设施。如违反此项规定,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不予补偿。

  四、暂停办理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2022年4月5日止,征收范围内暂停办理新建、扩建、改建以及改变房屋用途;迁入户口或分户;办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营许可;土地的更名、抵押及变更土地用途;广告牌匾等相关审批手续。

  五、房屋调查登记

  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等附着物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由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六、其他事项

  《房屋等附着物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将依据法定程序另行公布。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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