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春调整城镇职工生育假期有关政策的通知

导语 2017年2月13日,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长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为贯彻落实我省关于调整职工生育假期的有关精神,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关于印发〈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问题解释的通知》(吉卫联发〔2016〕20号),决定对职工生育保险政策进行调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怀孕28周以内中止妊娠的,根据妊娠时间休假21天至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8天,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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