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导语 自202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购买参与活动企业项目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列入未登记确权项目,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外县、市)的个人,采取公积金、商业贷款形式购买的,可享受购房贷款贴息政策,具体详见正文。
长春市购房贷款贴息政策
自2025年3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
条件及补贴标准:
购买参与活动企业项目新建商品住房(不含列入未登记确权项目,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及外县、市)的个人,采取公积金、商业贷款形式购买的,按照初始贷款金额1%发放贷款贴息,每年最高不超过1万元,贴息期为3年,按月等额发放。
申领流程
符合条件的贷款购房个人,应当在不动产登记部门完成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时间可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24时,无需申请即可享受贷款贴息政策,未完成抵押登记的不能享受贴息政策。
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办理抵押业务时录入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账号信息。购房人为引进人才和新增符合安居政策留省就业的高校及职业院校毕业生的,需同时将引进人才文件、毕业证(或者学信网证明)等相关资料扫描存档。
房管部门按月校验购房人贷款抵押登记信息,校验通过的,在财政资金到位后将贴息资金按月发放至主借款人还款银行卡。
相关说明
(一)本细则所称参加活动企业项目新建商品住房,是指报名参与2025年长春市商品房促销月活动开发企业项目的新建商品住房,不包括未登记确权项目房屋、二手房,以及商业用房、办公用房等非住宅房屋。
(二)购房时间以通过长春市商品房网签系统签订买卖合同、完成合同备案的时间为准。购房时间需自2025年3月1日0时起至2025年3月31日24时止。
(三)一次性购房消费券不能拆分使用,不可转让、不可提现且在2025年3月31日24时前有效,过期未使用自动作废。一次性购房消费券或贷款贴息政策,可与区级购房消费券、高校毕业生购房补贴政策叠加使用。
(四)在政策执行期内,购买多套新建商品住房的购房人,仅首次购买的可享受贷款贴息或者购房消费券政策。贷款贴息期内,发生住宅房屋交易或者提前还清贷款的,贴息政策停止。申请人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或者抵押登记信息中贷款金额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贷款金额给予贴息。
(五)申请人退房或者申请贷款贴息政策购房合同付款方式由贷款变为非贷款的,需提交撤销申请,如审核通过且未拨付资金的,受理部门不予拨付;已拨付的,申请人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将相关资金退回受理部门指定账户。
(六)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如发生不可抗力等因素,相关补贴发放及使用出现变更或者调整的,以政府部门相关公告为准。
(七)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购房人出现作弊违规行为(如刷单、套现等),将收回相关补贴资金。构成违法犯罪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购房贷款贴息咨询电话:
长春市房屋交易景阳服务中心(长春市西环城路5555号)
咨询电话0431-81810564
长春市房屋交易大经路服务中心(长春市大经路1130号)
咨询电话0431-88730797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关注后在回复【购房补贴】可获2025长春市购房补贴申领入口/操作流程/补贴标准/申请条件/申请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