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报销指南
导语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主项名称 |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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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项名称 |
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手工(零星)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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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办理项 |
经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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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要件 |
1. 社会保障卡 2. 如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3. 吉林银行卡或存折(患者或代办人名下的) 4. 门诊病历本或 120 抢救病历(盖医院章) 5. 门诊发票(盖医院章) 6. 门费用明细(盖医院公章) 7. 患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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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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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自然人 |
受理条件 |
在 120 途中抢救或门诊抢救, 因抢救无效去世的 |
办理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时限 |
22 个工作日 |
办事流程 |
申请-受理-审核-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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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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