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手房(额度+比例+期限+利率)

导语 长春城区有共同借款人的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额度:

  长春市区,县(市、区)及所辖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分别如下:

  (一)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阶段性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5万元。

  (三)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可申请额度在不超过单笔贷款最高额度的前提下,首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第2次贷款的,为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之和的20倍。(阶段性执行到2022年12月31日)

  此政策适用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贷款经办部门申请贷款的职工,不涉及吉林、通化、四平、白城、图们五市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有关贷款政策。

  比例:

  1、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含)、房龄不超过5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20%;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 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2、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不超过144平方米(含)、房龄超过5年未超过20年(含)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

  3、借款人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所购自住住房面积超过144平方米,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4、对于购买存量自住住房,房龄超过20年(不含)以上的,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40%;

  5、借款人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即可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

  6、第二次公积金贷款自筹资金比例不得低于所购住房交易值、纳税值与评估值较低值的30%,此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7、第三次及以上公积金贷款不予受理。

  期限:

  贷款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其中存量房贷款期限加上房龄要小于或等于40年)。

  还贷年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即男65周岁,女60周岁。

  利率: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随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贷款利率执行同期首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此政策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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