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供暖期是几月到几月
导语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长春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零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
长春供暖期:
根据《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0月20日0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
• 鼓励供热经营企业提前供热、延期停热。
• 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长春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供热经营企业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提前供热或者延期停热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长春供热标准:
长春的供暖最低为18度,供热期内,居民用户室内温度昼夜不得低于18℃。无法达到供热标准的,其责任划分由供热用热双方在供热合同中约定;责任划分不清且存在分歧的,经供热经营企业或居民热用户提出申请,由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认定。
另外,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或供热企业发现设置的长效固定测温点低于18℃以下的,应及时处理,处理后没有改善的,按规定给予退费。
居民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18℃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双方对测温结果没有异议的,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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