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范围及期限

导语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为落实《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切实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减、缓、返、降”政策实施和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缓缴范围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申请前连续3个月以上累计亏损,无力支付职工最低工资或无法正常生产经营仅为职工发放生活费的,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

  缓缴期限

  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12月,缓缴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附件1.xx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阶段性“免、减、缓、返、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公告(模板).docx

  附件2.申请延期缓缴社会保险费单位名单.docx

  附件3.中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docx

  附件4.大型企业(集团)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划型承诺书.docx

  附件5.关于请提供非独立法人参保单位上级单位企业类型的函.docx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关注后回复【社保】可获长春电子社保卡申领入口、社保查询(参保信息/缴费明细)、城乡居民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入口及指南、社保局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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