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低保申请和审核审批流程
导语 长春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手机端“吉事办-社会救助”提出申请。
申请受理
申请低保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交书面申请,也可通过手机端“吉事办-社会救助”提出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履行相关委托手续。生活困难的艾滋病病人和感染者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区级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生活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但是未申请的,应主动告知相关政策并协助办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下简称家庭成员)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不满十八周岁);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人员(不包括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一)现役义务兵;
(二)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三)在监所内服刑和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人员;
(四)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家庭成员户籍地不在一起,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到一起的,按下列情形办理:
(一)家庭成员户籍在同一区的,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家庭成员户籍不全在同一区的,可由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必须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且共同居住1年以上)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所有家庭成员户籍地在同一区但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区,由主要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其他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情形,需满足上述情形后再提出申请。
(三)侨民持永久居留证、港澳台人员持居住证且在当地连续居住超过1年以上(含1年)的家庭,可向居住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签署《申请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签署《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授权书》,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街道)应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通过政府服务平台查询和部门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
对已经受理的低保家庭申请,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与低保经办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乡镇(街道)应单独登记备案。低保经办人员是指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调查、评估、审核、确认等事项的区级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及村(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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