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居委会五保供养办理指南
导语 长春本地宝为您带来长春市居委会办理五保供养的条件,材料以及办理指南,并附上各区民政局地址和电话。
五保供养
一、受理单位
户口所在地村民委员会。
二、法律依据
《长春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
三、申请人需要具备的条件
持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或自理口粮户口,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四、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明、就学证明或其他有效法律文书等证明。
五、办理程序
个人申请→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政府审核→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六、办理时限
村民委员会根据个人申请和有关证明,于10日内进行民主评议,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公示后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吉林省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申请审批表》、申请人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意见和公示的时间、结果在5日内报乡镇政府。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公示期间出现证据能够认定申请人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不予上报其申请,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政府审核。乡镇政府收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材料后,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集体座谈等形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经济条件、民主评议和公示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乡镇政府发现农村五保供养申请的评议和公示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要求改正;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上报,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政府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审批的决定。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给予五保供养;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七、投诉监督
当事人对受理部门及行政人员的违法行为或其他违纪行为,可向所在区民政局投诉,也可向长春市民政局投诉。
八、服务指南
与审批(办理)有关单位位置与电话如下:
长春市民政局救灾救济处,位于皓月大路1155号,电话87905341;
朝阳区民政局,位于前进大街1855号,电话85109290;
南关区民政局,位于自由大路3388号,电话85282657;
二道区民政局,位于自由大路5379号,电话89177918;
宽城区民政局,位于北人民大街3366号,电话89990194;
绿园区民政局,位于和平大街2288号,电话87605356;
双阳区民政局,位于双阳区春江街123号,电话84223753;
经济技术开发区民政局,位于吉林大路6188号,电话89960241;
净月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位于净月旅游开发区生太大街6666号,电话88470477;
长春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位于龙湖大路5799号,电话81335613。
九台区民政局,位于九台区新华大街2202号,电话82358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