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公民回国定居(有末次入境证件)

导语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回国在长春落户程序是怎么样的?长春本地宝小编为您收集了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办理条件

  原户籍地在我省的国外中国公民,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在国内连续住满60天或者累计住满90天的。

  办理材料

  国外公民回国定居(有末次入境证件):

  1、国外中国公民回闽落户申请表;

  2、设区市政府侨务办公室出具的《不受理(批准)定居通知书》原件(需注明“不具备华侨身份”);

  3、末次入境证件;

  4、拟落户地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产属于直系亲属的还应当提供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家庭关系证明;

  5、原户籍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6、正面免冠2寸白底彩色近照1张。

  办理流程

  1、拟定居地派出所受理;

  2、公安派出所进行调查核实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

  3、县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并上报社区市级公安机关;

  4、设区市级公安机关作出核准决定;

  5、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核准决定后,将结果告知申请人,并领取退回的申报材料及书面决定。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办理费用:免费

  办理地点

  拟定居地公安派出所

  办理时间

  上午8:00—12:00

  下午2:30—5:30(节假日除外,夏令时调整为下午3:00—6:00)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