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产假多少天(附规定)

导语 根据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长春产假有180天,特殊情况下可增加产假,具体详见长春产假规定。

  长春产假多少天?

  产假天数180天

  特殊情况

  ▪ 难产:增加产假15天,即180天+15天=195天产假

  ▪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15天产假

  ▪ 怀孕满4个月流产:享受42天产假

  适用人群:按政策生育女职工

  产假规定:

  ①在国家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80天,男方护理假在15天基础上增至25天。

  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政策来源:

  ①中共吉林省委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第7条规定

  ②《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2012年4月2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第七条

  相关说明:

  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生育的,不享受《实施方案》规定的延长产假待遇。

  ②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工资原额”是指本人正常工作期间扣除养老、医疗等保险和税费后的全部工资。

  ③产假含公休日和国家法定假日,但不含其工作所在行业或者系统内部规定的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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