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导语 长春公积金提取是指职工按规定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行为,长春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有哪些流程和手续,本文将一一为大家展示。
提取条件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
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4.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5.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
6.离休、退休的;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且账户封存满半年的;
9.出境定居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11.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2.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他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管理中心增值收益。
提取材料
(一)基本材料(必须提供)
1.申请人本人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
①身份材料:应为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包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台或外籍职工的,应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证件到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②储蓄卡:应为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须为Ⅰ类账户。
2.委托代办提取业务,受托人除提供申请人本人身份材料和储蓄卡外,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①受托人为配偶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结婚证;
②受托人为同一户籍父母、子女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
③受托人为他人的,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的由申请人本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④受托人为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加盖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的《缴存单位集中代办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
(二)婚姻或户籍证明材料(配偶提取或以职工家庭为单位提取、涉及异地住房时提供)
1.婚姻证明材料:包括结婚证;离婚证、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申请人签署的无配偶声明。
2.户籍证明材料:包括职工或其配偶的户口簿、集体户口。其中,集体户口职工应提供常住人口登记表或集体户口的首页及本人页。
(三)低保资格相关佐证材料(职工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提取时提供)
(四)业务证明材料(必须提供,特殊情况除外)
职工应根据不同的提取业务办理规定,提供必要的业务证明材料。
>>>点击查看: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列表
注:
(1)翻建住房是指将旧房屋拆除,重建新房;
(2)大修住房是指加固或修缮治理房屋安全性鉴定为C级或D级的房屋;
(3)多子女家庭指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
(4)新市民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未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或取得缴存城市户籍未满三年的职工家庭;
(5)青年人家庭指在申请提取审核时年龄为35周岁及以下的职工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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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流程
1、提取申请人可通过管理中心服务网点或线上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提取业务。
2、提取申请人应按规定签署提取承诺书,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应授权同意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
3、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以下处理:
(一)申请事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提取的决定,即时办结;
(二)申请事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部门间实时联网核查未通过的,作出不准予提取的决定,明确告知职工不予提取的理由;
(三)根据已有材料不能作出审批结论,需向相关部门或异地公积金中心调查核实的,可延长审核时限,调查核实时间不计入受理时限。
4、准予提取的,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名下储蓄卡,死亡提取情形或提取申请人与管理中心有约定的对公转账情形除外。
点击查看:线上提取流程图
提取额度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购房款,其中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购房款金额以契税计税依据为准。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支付的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费用
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偿还贷款本息总额。
4、职工与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
(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含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提取金额可按实际房租支出计算。
(二)租住商品房的,提取金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额不得超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理委员会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年度提取额度。新市民、青年人、多子女家庭符合租房提取条件的,在申请提取审核时,也可选择职工及配偶各自上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12倍作为年度提取额度。
(三)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未提足的额度不予补提。
5、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6、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灾、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额度。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获得政府临时救助的,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与获得救助款的差额。
申请时间
1、购买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以再交易自住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不动产权证登记日期满半年后申请一次性提取;以新建自住住房、拆迁安置住房、公有住房、保障性住房、拍卖住房申请提取的,应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申请一次性提取。
2、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应自满足提取条件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3、偿还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购房贷款本息的:
(一)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的,职工须在正常还款2个月后提出申请,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首次提取,还款满2个月不足12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12个月的应还本息额;还款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未来24个月的应还本息额,以此类推。再次提取,以上次提取时间为基准,提取时间间隔满12个月不足24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2个月的还本付息额;满24个月不足36个月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24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此类推。
申请市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应按管理中心相关规定签订冲还贷协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直接冲还购房贷款本息。
使用非市公积金贷款申请提取的,职工在还贷期间可选择开通约定提取服务,管理中心将根据该笔贷款上月实际还款情况(以合作机构提供数据为准,不含提前还款额),每月为职工自动办理还贷提取。
(二)提前部分偿还贷款本息额的,还贷期间每提前部分还款一次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部分还款的现金支付金额。提前结清还贷本息额的,结清后可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提前结清的现金支付金额;已按年提取还贷本息额,不足12个月办理提前结清提取的,应根据实际还款月数扣除相应多提取的金额。与同一套住房的还贷本息额提取无需间隔12个月。
(三)还贷期间,因账户余额不足或因未及时办理导致间隔未提取部分的金额不予补提;以其他住房或其他情形为由提取过的,已发生过提取的年度不予累计,管理中心另有规定的除外。
4、职工与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后,双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5、 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
6、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出境定居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7、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一次性提取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8、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可随时申请提取
9、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一)职工及配偶在缴存城市的唯一自住住房因地震、火灾、洪涝灾害等原因造成住房暂不具备居住条件的,在事件发生后的12个月内,双方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租赁住房,不受“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限制,提取额度不得超过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租住商品房年度提取额度。
(二)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获得政府临时救助的,在获得临时救助后的12个月内,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同一事项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对突发事件实际支付费用与获得救助款的差额。
办理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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