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长春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本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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