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导语 近期,蛟河市发布《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相关证明)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等。

  蛟河市关于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为加强冷链食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当前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特殊形势,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凡是从蛟河市域外购进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含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下同),一律要向供货方索证索票和查验进货记录,对无《消毒证明》《检疫合格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合格证明》(以下简称相关证明)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一律不得采购、不得销售、不得使用

  二、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备案管理制度,经营主体必须在购进的进口冷链食品到达蛟河市域前24小时内,向属地市场监管分局报备。食品入库(柜)前,要主动向属地市场监管分局申请现场监督指导,经查验票证齐全、证物相符的方可入库(柜)或经营销售。

  三、进口冷链食品承运单位或个人(车辆)要主动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交通运输部门对冷链运输和出入库环节实施管控。快递企业承运派送冷链食品要主动向商务部门备案。

  四、凡从事进口冷链食品运输、贮存、加工、经营销售、餐饮服务的单位,必须建立进货台账,相关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销售环节实行专柜销售,不得与其它食品混存混卖,消费者实名登记、扫码登记或扫码支付进行购买,以便可追溯。

  五、凡涉及进口冷链食品的单位,要加强从业人员管理,落实防护措施;按规定做好清洁和消毒工作,强化疫情风险排查和环境卫生整治。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核酸检测,消除疫情风险隐患。

  六、各乡镇街要组织各村(社区)食品安全协管员对辖区食品超市、食杂店、商店、熟食店、农村大集、流动食品商贩(售货车)等实施全面协同管理,对进口冷链食品进行逐一登记备案,并将登记备案情况向所在地市场监管分局报送,同时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警示宣传。

  七、广大市民要谨慎购买、食用进口冷链食品。对进口冷链食品外包装要进行消毒,做好防护;做好餐具和台面的清洁,食物煮熟煮透。一旦出现发热等症状,要及时到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食材来源、品种及食用时间等信息。

  八、对违反本公告规定,拒不报备进口冷链食品信息的;出售、运输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核酸检测和消毒处理,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经营销售走私或来源不明的进口冷链食品的,或不执行进口冷链食品全程追溯等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市民积极提供线索,举报相关违法行为。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蛟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0432-67250868

  蛟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

  蛟河市交通运输局:0432-67222073

  蛟河市商务局:12312

  蛟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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