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2021春季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对象范围
导语 根据省教育厅《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长春市2021年春季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范围如下:
认定对象范围
1.持有长春市户籍或长春市有效期内居住证,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人员;长春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2021年应届毕业生和在读研究生。驻长春市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
2.根据《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规定,在长春市工作、居住和学习的港澳台居民,持有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无犯罪记录,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无犯罪记录,已在吉林省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的,可在长春市申请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3.社会人员(港澳台居民)认定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向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的县(市、区)教育局申请,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向所在地的市(州)教育局申请。不得跨区县选择现场确认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