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办理注销最高准驾车型换证业务
导语 提交手续:《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原件、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两张一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1)A1、A2、A3、B1、B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2)A1、A2、A3、B1、B2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3)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逐级降级降到C1为止。办理降级换证时,需要审验的,一并办理。
提交手续:
(1)《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地人员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在有效期内的长春市居住证的原件复印件)
(3)机动车驾驶证原件
(4)机动车驾驶证被扣押、扣留、暂扣的,应当收存扣押、扣留、暂扣凭证
(5)如需代办的,需要驾驶证持有人与代办人共同在《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上签字(或由驾驶证持有人写出书面委托书,在委托书上双方共同签字),需提供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两张一寸白色背景彩色照片
注意事项:
(1)档案管理岗每个工作日从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并打印本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证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情形之一的信息,注销最高准驾车型,在七日内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2)A1、A2、A3、B1、B2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应当书面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后办理降级换证手续。
(3)A1、A2、A3、B1、B2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应当于注销前三十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未按规定办理降级换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有条件的,可以通过信函、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机动车驾驶证作废公告应当采用在当地报纸刊登、电视媒体播放、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张贴、互联网网站公布等形式;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机动车驾驶人的姓名、档案编号,注销原因和注销时间。在车辆管理所办事大厅和辖区运输企业张贴以及互联网网站公布的公告,信息保留时间不得少于六十日。公告注销后,机动车驾驶人申请办理降级换证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对一个记分周期内同时具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两种以上情形的,只办理一次注销机动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