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申请人提交书面 / 口头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受理 / 不予受理
仲裁委员会 5 日内审查,符合条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则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救济途径。
答辩与反申请
受理后 5 日内送达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 10 日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 5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组庭与开庭通知
受理后 5 日内组成仲裁庭并通知当事人;开庭 5 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地点。
开庭审理
核实当事人身份,告知权利义务,处理回避申请;开展庭审调查、质证、辩论,征询最后意见,优先调解。
裁决 / 调解
达成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双方签收后生效。
未达成调解:仲裁庭在受理之日起 45 日内裁决(可延期不超 15 日),制作裁决书;部分事实清楚可先行裁决。
结案与归档
案件处理终结后,仲裁委员会立卷归档,建立案卷查阅制度。
长春市申请劳动仲裁的具体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