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廉租房办事流程

导语 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

  (一)持有关证件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二) 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同级财政复核。审核期限为15日。符合条件的由各区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

  (三)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房改办审批。

  (1)申请租赁住房补贴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赁住房补贴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租赁合同等资料;

  (2)申请租金核减的,须持经其所在街道办事处及房屋产权单位会签的《长春市廉租住房租金核减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房屋使用证、租金交款票据等资料;

  (3)申请实物配租的,须持经其区政府主管部门及所在街道办事处审核的《长春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审批表》、低保金领取证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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