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日起 吉林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调整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

  《关于调整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吉交联发〔2019〕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统一按照1类客车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同意调整货车车(轴)型分类标准和相关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上述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批复。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29日

  收费标准计算原则和车(轴)型认定方式

  一、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按车型和实际行驶里程以及对应的费率标准计收,ETC车辆通行费计算精确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MTC收费计算精确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二、对经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大件运输车辆,总质量未超过该轴型超限认定标准的,按车型收费标准计算。对经批准通行高速公路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4.67)为基础,按每增加一轴增加0.8倍收费系数计费,例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4.67+0.8,对应收费标准为2.46元/车·公里,以此类推。

  三、对满足轴荷及质量限值的专项作业车,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存在超限超载情况的专项作业车,取得大件运输许可证的按大件运输车辆收费标准。

  四、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型(轴)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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