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长春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处罚规定
导语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等。
长春市关于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告
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减少城市污染,保证我市城市公共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监督举报,并予以奖励。
举报电话:110
长春市公安局
2021年2月
长春市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节选)
第四条 本市四环路以内的区域,禁止燃放、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第五条 本市四环路以外的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山林、园林、绿地、水源地等生态保护区和重点防火区;
(二)铁路线路、输变电、输油(气)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三)国家机关、广播电视台、报社、电信、邮政、金融机构;
(四)集贸市场、商场、车站(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
(五)高层建筑物、房屋密集区、停车场;
(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和加油(气)站;
(七)医院、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
(八)城市桥梁、地下通道及其他地下空间;
(九)档案馆、博物馆和文物保护单位;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点的周边范围,由有关单位确定,并设置警示标志,做好安全看护工作。
第六条 遇有气象部门发布的6级以上大风以及中度以上霾天气预警信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七条 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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