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导语 新修订的《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春市肉品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猪肉、牛肉、羊肉,都是老百姓餐桌上的常见肉。但你知道吗,在这些畜禽肉类走上餐桌之前,从屠宰到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都有着严格的管理程序。

  长春是畜牧业大市,国家优质安全畜产品生产基地,也是肉类食品生产和消费大市。2017年,全市生猪、牛、羊总量达到1430万头,禽类总量达到3.49亿只。肉、蛋、奶总量分别达到116.5万吨、35.7万吨、6.7万吨。

  新修订的《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长春市肉品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瘦肉精”列入必检项目,强化屠宰厂环境卫生,取消了进长肉品的市场准入……

  药物残留、瘦肉精列入肉品检验必检项目

  肉品管理,是指对畜禽屠宰,畜禽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管理。

  修订后的《条例》从法律层面理顺肉品管理体制,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食用畜产品进入市场或加工企业之前的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食用畜产品进入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流通领域肉品未经检疫检验、病死、死因不明等情况也设定了罚则。因此,本次修订设定了肉品管理分段监管的模式,进一步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乡镇、街道的肉品管理职责。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和强化了屠宰企业药物残留和“瘦肉精”检验义务。肉品中药物残留和“瘦肉精”对人体有直接危害,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食品安全热点问题。本次修订将药物残留、瘦肉精列入肉品检验必检项目,并设立了相应的罚则。

  新《条例》明确规定,出厂(场)的肉品不得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畜禽屠宰厂(场)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对畜禽及其肉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

  种公母猪和晚阉猪,应当在肉品上加施专用检验标识。

  取消进长肉品市场准入及《肉品经营许可证》

  外埠肉品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肉品经营许可证》制度是特殊历史时期为规范肉品市场、打击私屠滥宰的有效手段。如今,肉品市场管理日趋规范,国家也设立了食品流通许可制度,外埠肉品市场准入和流通环节《肉品经营许可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同时也增加了企业负担,因此,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进长肉品的市场准入和《肉品经营许可证》。

  由于畜禽屠宰行业的特殊性,环境卫生一直是社会反响较大的热点问题。食品安全分段监管前,卫生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吉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后,对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管理也没有规定,因为,本次《条例》的修订明确并强化了屠宰厂(场)环境卫生监管,针对畜禽屠宰厂(场)环境卫生不合格问题设立了禁止性条款和处罚性条款。

  增加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内容

  修订后的《条例》增加了屠宰企业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的内容,并设定了罚则。要求畜禽屠宰厂(场)应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肉品质量可以追溯。相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进入市场销售的畜禽肉品应附有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码。

  肉品加工者、经营者以及饭店、宾馆、集体用餐组织应当建立进货查验登记制度。采购肉品时,应当留存肉品的检疫证明和品质检验合格证明或者相关信息,如实记录肉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证采购的肉品质量和来源可以追溯。留存的肉品质量和来源等有关信息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此外,《条例》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增加了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并对具体内空作出了规范。

  种公母猪、晚阉猪肉品无专用检验标识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的《条例》还明确了违反条例规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中,出厂(场)的肉品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注入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加施专用检验标识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

  销售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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