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

导语 各级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和低温津贴的监管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一、具体标准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二、适用范围

  (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支付办法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长春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低温】可获长春低温补贴发放时间、发放标准、发放要求等信息 ~

相关推荐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分享本文到:

关闭
关注更新
返回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