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缴纳最低标准

导语 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至下一个调整日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现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780元调整至1880元;

  二、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从1480元调整至1540元。

  调整要求:

  各缴存单位凡缴存基数低于下限规定的,单位经办人应及时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或到辖区住房公积金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办理相关职工基数调整业务。

  注意事项:

  已完成年审的单位进行缴存基数二次调整需到辖区分中心、分理处综合窗口进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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