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共同履行失业保险缴费义务的累计缴费年限确定,具体如下:
累计缴费年限满1年不足2年: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2年不足3年: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3年不足4年: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4年不足5年: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不足6年: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6年不足7年: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7年不足8年:领取16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8年不足9年:领取17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9年不足10年:领取18个月失业保险金。
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从第10年开始,累计年限每增加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为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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