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中专以上学历无房职工和在本市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三个群体。
(一)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另外,对本市无土地的农业户口家庭与本市城镇家庭同等对待。
(二)在本市新就业的中专以上学历职工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三)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或者公积金其中一种累计6个月以上(含6个月);
2、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没有住房,且2年内没有房产转让记录;
3、2口人及以上的家庭人均月收入4000元以下(含4000元),单身人员月收入4500元以下(含4500元),工商注册的注册资本金不超过15万元。
此外,各级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市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残疾军人、烈士遗属(烈士的父母或抚养人、配偶、子女)、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无房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限制。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户籍所有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3、《申请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财产及有关信息核查委托书》;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主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住房保障部门设立的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提出申请;
2、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原件进行核实;
3、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点将申请材料报送申请家庭所在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4、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申请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5、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收到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后,对申请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的在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网站上进行公示。
本市市区户籍家庭到户口所在的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如:南关区到南关区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申请);
非本市市区户籍的家庭到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申请。
办理时间:
冬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4:00
夏令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 下午1:0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