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2015年12月31日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户籍在本省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且自愿终身不再生育的,在独生子女十八周岁前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有下列情形的也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无子女的夫妻,收养一个子女(包括单身公民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并不再生育的。
3.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离婚或者丧偶,现为单身或者再婚未再生育的。
特别说明:
1、2015年12月31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仍执行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独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的,可继续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2016年1月1日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的有关奖励政策,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夫妻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后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由发证单位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各项奖励优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