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

导语 2024年1月4日,长春市民政局发布《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相关通知内容见正文。

关于印发《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民规〔2023〕12号

  各县(市)区民政局、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各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人社局、财政局、社保局:

  经市政府同意,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财政局和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联合制定了《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长春市民政局 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春市财政局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3年12月25日

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和儿童服务工作,进一步提升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服务水平,根据《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吉民发〔2023〕10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和儿童福利机构,是指在长春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登记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且安全规范达标的养老机构(含社区养老机构,下同)、儿童福利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护理员,是指在长春市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专职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服务工作,且与入职的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人员。公办及民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兼职人员和管理人员,公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内事业编制护理人员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待遇。

  第三条 申请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的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资格条件:

  (一)申请时在长春市范围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中持续从事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一线护理工作;

  (二)申请时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依法签订有效的护理员劳动合同,且在长春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三)申请时无违法犯罪行为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无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行为。

  第二章 奖励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包括入职奖励、岗位补贴、技能等级奖励和荣誉奖励。

  第五条 入职奖励

  (一)毕业生入职奖励

  奖励条件:从2024年1月起,对普通高等院校、中高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的应届毕业生和毕业三年以内的往届毕业生,进入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

  奖励标准:本科(含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及以上1万元、专科(高职、技工院校高级工班毕业生)8000元、中专(中职、技工院校中级工班毕业生)5000元。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入职前三年分别按照奖励标准的30%、30%、40%的比例发放。入职时间以所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不满整年则不予发放一次性入职奖励。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申请人本人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

  4.养老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的申请人提供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上《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或者学历证书认定证明,包括应届毕业证明、各等级工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非养老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的申请人提供养老护理员、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非养老护理等相关专业毕业的申请人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证书查询截图;

  6.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二)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奖励条件:对脱贫人口、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留守妇女及其他困难群体到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从事护理服务工作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给予一次性入职奖励补贴。

  奖励标准:每人给予3000元入职奖励,奖励资金分三年发放到位,每年发放1000元。入职时间以所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不满整年则不予发放困难群体入职奖励。享受毕业生入职奖励的不得同时享受困难群体入职奖励。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申请人本人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5.困难群体证明材料:

  低保及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所在机构统一到所在地区民政部门进行信息比对并截图;

  脱贫人口需要提供所在村(社区)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脱贫享受政策证明;

  留守妇女需要提供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留守妇女证明;

  其他困难群体需要提供相关证明。

  第六条 岗位补贴

  奖励条件:对在同一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专职并连续从事护理工作达到一定年限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给予岗位补贴。是否连续从事老年人(孤残儿童)生活照料、护理服务等一线工作,按照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情况等综合认定。

  奖励标准: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从第4年起,每月补贴100元,之后每满一年增加50元,个人最高补贴至每月300元。个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年。入职时间以所属机构开始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时间为准,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从被认定的次月起开始享受补贴,因个人原因停止从事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工作,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申请人本人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

  4.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岗位补贴:

  (一)社会保险缴纳存在间断情况的;

  (二)不再从事一线护理岗位工作或者一线护理岗位工作间断的;

  (三)违反有关从业禁止规定,被依法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七条 技能等级奖励

  奖励条件:对通过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鉴定(认定),获得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护理员,按照获得证书职业技能等级分别给予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人员不再重复发放技能等级奖励。对学徒工和实行岗位聘任制的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奖励补贴标准和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和筹措。

  奖励标准:

  对获得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护理人员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技能等级奖励。

  申请材料:

  1.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申请人本人与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申请人本人在吉林省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截图;

  4.申请人通过职业资格鉴定机构、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鉴定(认定)所获得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申请人提供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证书查询截图;

  6.申请人本人填写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附件1)。

  第八条 荣誉奖励

  对参加国家、省、市级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并获得奖项的护理员,除国家和省级表彰外,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并晋升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县级养老或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得奖项的护理员,奖励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符合上述奖励条件情况下(岗位补贴除外),护理员工作单位有变更但其他条件仍符合申请条件且社会保险缴纳未间断的,可以视为可连续享受护理员奖励条件。

  第三章 资金来源及发放

  第九条 护理员奖励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直接所属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工作由辖区民政部门牵头负责,于当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条 市直属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工作由市民政局牵头负责,申请机构汇总护理员申请表(附件1),填写机构申请表(附件2)和申请人员名单(附件3),将申报材料报市民政局认定,于当年12月20日前一次性发放到位。

  第十一条 民政部门会同人社部门、社保部门对申请技能等级奖励的人员信息进行比对,已领取技能等级补贴或岗位技能提升补贴的人员,不予发放技能等级奖励。

  第十二条 养老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金民工程’养老服务信息管理”信息和佐证材料为准,孤残儿童护理员人数、奖励项目及标准以儿童福利机构提供的相关信息和佐证材料为准。

  第十三条 《办法》实施后已在护理员岗位连续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护理员直接套改岗位补贴。入职奖励、岗位补贴和技能等级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因工作单位、工作地点变动等不再重复发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当支持、配合符合条件的护理员申请奖励,确保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政策落实到位。护理员在申请时应当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无虚假欺骗和隐瞒行为。

  第十五条 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在申报护理员奖励资金、接受核查时,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料和凭证。如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行为的,经核查属实的,取消申领资格,并由所属民政部门负责追缴收回相应补助资金。对有责任的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及享受奖励的护理员本人纳入市场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交由相应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查、发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违法违纪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公主岭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政策执行期限暂定5年(2024-2028年)。

  第十九条 相关政策由主管业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

  2.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机构申请表

  3.XX年度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人员名单

  附件:

  附件1 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表.doc

  附件2 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机构申请表.doc

  附件3 XX年度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申请人员名单.xlsx

  ➤相关链接:

  《长春市养老(孤残儿童)护理员奖励制度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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