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 日前,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现对政策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日前,长春市民政局、长春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民规〔2023〕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管理办法》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2015年,《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规定“建立八十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扩大发放范围,提高标准”。《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提出“80-89周岁的城乡低保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50元,其他老年人每人每月不少于25元,90-99周岁城乡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1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不少于300元生活津贴”要求。

  经综合考虑我市实际和高龄老年人需求,为进一步规范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管理工作,做到高龄津贴发放的全面普惠,亟需对我市现行高龄津贴发放标准进行调整。长春市民政局经广泛征求意见,对原长春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长春市民政局联合出台的《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老龄办联字〔2018〕2号)进行修订,新增“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均发放25元高龄津贴”发放标准,重新梳理申请审核时限、各部门工作职责、市、区两级情况报送时限、平台使用事宜等内容,加快推进我市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使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和领取更具有规范性、可操作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的依据

  1.《吉林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2.《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机制建设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办发〔2023〕14号);

  3.《关于下发<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老龄办联字〔2018〕2号)等。

  三、主要内容解读

  本办法分七章23条,分别为总则、补贴范围及标准、申请与审核、发放与补发、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及附则,重点内容是:

  (一)明确发放范围和标准。高龄津贴发放范围为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双阳区、九台区),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5元,其中80-89周岁城乡低保(特困)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10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600元。

  (二)细化办理流程和要求。明确高龄津贴申请、审核和发放、监督等内容。申报方式分为本人申报、亲属代办申报两种形式;规定超期申请、户籍由外市迁入、跨区迁入、异地居住人员离开居住地、已故未申请的高龄老年人、已故已申请的高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的老年人去世等情况补发、变更、终止措施。

  (三)规范工作分工和职责。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宣传、监督、数据采集工作;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确认、发放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日常管理;社区(村)承办有关事务;市、区两级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资金筹集和拨付工作。

  (四)规定申请审核时限。街道办事处(乡镇)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和信息录入,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区级民政部门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确认。

  (五)调整发放资金列支渠道。资金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进行匹配;高龄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确认生存状况后,按月足额存入申请人个人社会保障卡。尚未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以存入补贴对象个人其他账户。

  (六)增加平台使用事宜。区级民政部门需定期将高龄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结算等信息及时录入到长春市养老监管与服务平台。

  (七)明确文件施行时间。明确参照执行情况和文件施行日期,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共4类,分别为《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确认表》《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申请承诺书》《长春市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停发登记表》《长春市( 年度)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发放汇总表》,供工作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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