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长春新能源汽车补贴标准

导语 11月11日长春市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8年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购置补贴资金的通知》,具体补贴标准,详见正文。

  补贴标准:

  2016年及以前年度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50%核定,2017年、2018年补贴标准依据国家同期补贴标准25%核定。地方补贴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新能源汽车购置价格 (扣除国家补贴)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差价部分。对超出部分相应核减市级补贴资金。

  申报主体及条件要求:

  在长春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在长春市内销售的新能源车辆,由该生产企业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非本市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经由市内销售机构销售的车辆,由该生产企业授权委托一家在我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负责补贴资金的申请,并作为生产企业代表,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具体条件要求如下:

  (一)申报单位在本市内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应按照市级补贴标准先行垫付给消费者后予以申请。

  (二)本市内注册的汽车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已接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

  (三)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营运新能源车辆需取得经营企业许可,且已纳入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对接。

  (四)生产企业要完善售后服务及应急保障体系,在省内建立售后服务网点,及时解决新能源汽车技术故障和安全隐患。

  (五)涉及骗补问题车辆不予补贴。

  (六)对虚高销售价格及虚报同等传统车型参考价格的新能源车辆不予补贴。

  (七)对长期闲置车辆(行驶里程低于2万公里) 不予补贴(私人购买、作业类专用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除外)。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长春本地宝公众号,在聊天对话框回复【新能源】获取补贴资金申请表下载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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