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工资关系

导语 存单位应按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调整当年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和工资的关系详见正文。

  长春市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方法: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总额除以12确定。工资总额组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长春市人社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长春市公积金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长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21〕69号)执行,最低缴存基数为1880元,执行时间自2022年1月1日起至下一个调整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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