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长春公积金缴存基数

导语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2021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暂执行21,422元。详见正文。

  根据吉林省统计局发布的吉林省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信息显示,长春市202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90372元。现对我市2021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如下:

  长春市(含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德惠市、农安县、公主岭市)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22593元。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以下简称单位),自2021年1月6日至2021年9月30日到所属辖区分中心进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需提供如下要件:

  缴存基数上调或下调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个人基数调整批量》纸质文档及电子版、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缴存基数无变化的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工资核算表》纸质文档、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2020年度月平均工资进行核定。

  四、2021年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吉政函〔2017〕97号)文件执行,长春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780元,其他县(市、区)最低缴存基数1,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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