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

导语 2021年3月15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官网发布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的通知,通知在2021年5月1日开始实施,详见正文。

  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缴存职工解决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调整长春市区,县(市、区)及所辖铁路沿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如下:

  一、新建商品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双阳区奢岭镇:有共同借款人的为7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二)公主岭市、长春市双阳区、吉林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

  (三)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四)九台区、德惠市、榆树市、农安县、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5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二、存量房贷款单笔最高额度:

  (一)长春市区:有共同借款人的为6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

  (二)公主岭市、吉林市、通化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5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5万元。

  (三)四平市、白城市、图们市:有共同借款人的为40万元,无共同借款人的为30万元。

  上述调整自2021年5月1日开始实行。

  本通知未涉及的其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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