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导语 近日,长春市将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 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降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近日,长春市将依据《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吉政办发[2019] 26号)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安排,降低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率。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

  参保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的新标准执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仍按8%标准执行。

  调整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口径

  参保单位以上上年度我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300%核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

  调整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

  在上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110%的60%、80%、 100%、 110%、 12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