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长春城乡居民医保生育待遇

导语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2020年1月1日起,长春市城乡居民医保走进“统筹时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正式实施,打破城镇、农村户籍限制,实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同城同待遇。

  原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种制度在“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经办信息人员”等七个方面实现全面统一。城乡居民不再受户籍身份的限制,按照统一的政策参保缴费并享受待遇,破除了医保体系中的“二元制”结构,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障体系的公平性。

  保基本、倾大病、减负惠民依然是长春市医保政策的主线。

  新政的实施,让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在现有基础上实现新的提升。原居民参保人员新增并提升4项待遇,原新农合参合人员新增并提升9项待遇。

  生育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女性参保人员,在本市统筹区域内住院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内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定额标准支付。以生育定点医院级别、分娩方式以及附加手术治疗划分支付定额(具体标准见下表)。异地生育人员自申请通过之日起待遇生效,有效期至本次生育结束,支付额度为本市定额标准的90%。未履行规定程序,自行异地生育人员的支付额度为本市定额标准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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