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供热温度不达标检测及退费规定
导语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
《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规定,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昼夜不得低于十八摄氏度。居民热用户认为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应当告知供热经营企业。供热经营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供热经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现场测温,或者双方对测温结果有异议的,居民热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热用户投诉之时起24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免费测温。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或者其他部分的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热用户室内的供热温度由供热经营企业与热用户在合同中约定。
室温检测及热费退还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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